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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06:26:08 阅读量:   作者:百家乐试玩

  藩属体系是莱茵边境建立之初最基本的政治统治形式。在罗马统治之前,莱茵河流域的主要政治模式是日耳曼氏族部落的混合政体。其中氏族属于较完整的独立政治单位,而部落主要在统御军队□□□□、族群认同等方面发挥意义。早期日耳曼混合政体表现为王政□□□、共和□□、民主三位一体: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前期某些较大日耳曼部落已拥有世袭王和王政,贵族勇士的共和体系构成部族政治基石,重大事件则可能交付全体人民表决。

  相对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氏族部落王权引导□□、精英共和□□□□、适度民主的制度却彰显出特殊活力,其中精英共和体系至关重要。酋帅是关键的寡头精英,兼具世袭贵族和军事领袖地位,掌握协商决策权□□、习惯法解释权。扈从们(retinues,

  )通常是出身各异的勇士和酋帅们的附庸,扈从数量往往直观反映酋帅的威望。酋帅不但㊣垄断政治□□□、军事□□□、司法权力,还可㊣制约王权。

  例如阿米尼乌斯和侄子意大利库斯皆因王位问题遭到凯鲁斯奇酋帅讨伐,马科曼尼酋帅则曾驱逐亲罗马的马罗博都(Maroboduus)王。鉴于这种与罗马接近的精英共和体制,从凯撒时代起,罗马人便采用笼络酋帅的方式建立藩属纽带以统治莱茵边境原住民社会。

  从凯撒时代至提比略时期,罗马人在莱茵边境建立的藩属纽带主要依赖于原住民精英的“私人感情”。当时的罗马统治者主要根据时势,通过保护□□、贿赂□□□、威慑等方式与当地开明日耳曼酋帅缔建友谊(

  )。藩属酋帅会在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向罗马提㊣供协助或服务。这种藩属关系绝大多数是非制度化的,但也存在基于原住民传统的仪式性,例如林贡人用金属制作的“握手”信物。还有一些具备了契约性和传承㊣性,例如巴塔维人为罗马担任辅军的传统延续上百年,以致荒废当地农业生产。

  弗里喜人则受德鲁苏斯之命长期为罗马军队供应牛皮。从帝国战略角度而言,藩属体系“以蛮治蛮”的半统治半外交策略比较因地制宜,且能够节约罗马统治成本。藩属酋帅及族人能在需要时为罗马人提供粮饷□□□□、兵力赞助,也能在地缘上担当帝国屏藩。相对于各地藩属王的不稳定性,藩属酋帅的忠诚经常值得罗马人信赖:他们在公元21年的高卢起义和公元70年的巴塔维叛乱中都坚定地支持罗马,避免了事态恶化。然而从帝国政治角度看,藩属体系是过于简陋的临时性方案,缺乏足够的法制□□□□、税收保障和罗马化渗透力。

  罗马军队是帝国前期介入莱茵边境政治体系较早的势力,在当地城市化发展之前一度居于重要政治地位。从“维护秩序”的角度看,罗马军队在莱茵边境的政治地✅位至关重要。究其原因,第一,莱茵军团(

  )㊣㊣往往兼负征伐□□□、卫戍和工兵等多重职责,包括抵御蛮族□□、叛匪□□□□、威慑藩属□□□、征缴赋税,保护道路□□□□、桥梁□□、港口,主持聚落建设□□□、开采运输资源等,从而履行了沉重的治安维护□□□、生产建设使命。

  )都是执法官以上的高级元老,例如提比略□□□□、日耳曼尼✅库斯□□□、科尔布罗□□、维特里乌斯□□□、凯里亚里斯□□、图拉真等人皆履任过日耳曼尼亚军队统帅。军团军政官(

  )等助手同属罗马权贵,辅军指挥官则是富有权势的日耳曼酋帅。可见莱茵边境,尤其上□□□□、下日耳曼尼亚的统治阶层几乎都有从军经验且出自军队之中,继而在此基础上参与行省治理□□□、干预帝国政局。

  第三,军队对莱茵边境民间社会发展拥有奠基和引导作用,除在营庄基础上发展城镇的特点外,莱茵军团经常用指令手段迁徙□□、教化日耳曼原住民,例如将森林□□、丘陵地带的游牧部族迁移至平原居住,并从生产生活等各层面诱导其罗马化㊣进程。最典型的案例是阿格里帕公元前38年对乌比伊人的跨河迁移,科尔布罗则在公元47年将议会□□□、官僚和万民法强行引入弗里喜部落。此外值得强调的是,虽然在很多帝国地区军队指挥官□□□、百人队长(

  )等有权根据万民法参与地区司法工作,但莱茵边境日耳曼社会拥㊣有根深蒂固的习惯法传统,因此罗马军队□□、统治者很难深入干涉。

  在藩属部落□□□□、军队管理的基础上,随着帝国前期莱茵边境的人口增长和城市化发展,当地行省治理活动逐渐步入正轨。行省治理主要包括帝国行政□□、立法司法□□□、税收和公民自治等方面。第一,莱茵边境四行省(军事区)既是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更是颇受元首和元老院关注的战略要冲,因此在帝国行政体系中地位突出。事实上,虽然贝尔吉卡行省规模更大□□、罗马化进度更快,但该行省总督政治地位经常不及上□□□□、下日耳曼尼亚长官显要。

  而莱提亚长官仅为骑士,故政治影响力低微但受元首操控更明显。在奥古斯都至提比略㊣时期,执掌日耳曼尼亚军□□、政的通常是元首亲信或帝国政要,例如阿格里帕□□、德鲁苏斯□□□□、提比略本✅人□□□、瓦卢斯和日尔曼尼库斯等。但随着边境局势稳定和战略地位衰减,下日耳曼尼亚总督岗位后来仅堪偶尔作为罗马权贵升任不列颠总督前的“跳板”。而莱茵边境行省总督几乎难以企及代执政官㊣级公共行省总督的仕途巅峰。

  元首行省总督名义身份是元首特使暨代理人,但在地方军✅✅事□□□□、行政□□、立法□□□□、司法领域拥有较大自主✅㊣权,仅在财政层面需要受到元首代管官(

  )严格制约。在总督之上,元首干预行省事务的主要途径是依赖与总督的私交并通过书信沟通,但元首的建议原则上具备命令性。例如公元17年提比略曾通过授予执政官岗位委婉地将日耳曼尼库斯调离下日耳曼尼亚,公元47年科尔布罗进攻考契人的计划则被克劳狄临时阻止,以致哀叹生不逢时。但除此之外,元首与元老院也可能派遣很多密探监控和汇报行省的局势动向。

  极少数情况下,元首会亲临莱茵边境主持军政事务。在总督之下,往往需要一小批随从协助工作,这些随从来自总督自身的人脉:3位担任副将的元老通常是总督提议的人选,担任顾问□□□□、助理的往往是总督的亲朋(

  显而易见,相对于东方或帝国后期精密的□□□、官僚体系,帝国前期罗马行省的行政模式非常简㊣约,是基于权贵共和体系的人事任用,私人化和灵活程度很高,反而与日耳曼社会的酋帅—扈从㊣体系更加类似。第二,除军事外,行使立法□□、司法权是㊣总督维护行省秩序的最主要途径。然而基于莱茵边境原住民社会基础,当地法律体系具有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万民法(

  ✅罗马帝国拥有系统的成文法,而总督在到任之前往往有过高级官员□□、尤其是执法官的履职经验,因此能够胜任行省立法□□□□、司法工作。在帝国法律之下,行省往往有㊣历任总督颁布□□、继承的法令(

  ),这些通常也会编纂成册。行省法律因地制宜的灵活特点有助于缓和当地社会矛盾并促进罗马法的普及和罗马化的推进。

  )。不听讼日一年约✅60日,每遇此日,长官不受理诉讼和召开会议;听讼日一年约4日,是专门安排长官处理诉讼的日子;会议日一年约190日,为召开各种会议之用;其余的日子则为混合日。”

  巡回法庭是万民法适用的主要场所,其特征和局限性一来体现在集中于大✅城市的空间限制,二来体现在停驻周期短的时间限制,三来体现✅在“告诉才处理”和法官较少的低效性。相较而言,虽然日耳曼习惯法拥㊣有诸多原始□□□□、野蛮因素,但具备扎实的社会基础和较高的司法裁判效率。因此,帝国前期罗马法虽然在莱茵边境城镇得以普及和推广,但“在罗马行政管理管辖不及的广大村镇□□、部落,当地的基层组织仍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税收是行省和帝国财政收入的关键环节,为帝国和行省发展建设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是莱茵边境罗马化行省治理的重要方面。在罗马统治前,高卢凯尔特人已经具备✅税收概念,但日耳曼人则没有,仅存在向酋帅□□、宗主缴纳物资的行为。罗马帝国前期的税收主要分帝国税(间接税)和地方税(㊣直接税)两种,间接税往往由帝国机构征收,而直接税则由行省和军队负责征缴。间接税主要是5%的遗产税(

  综上所述,罗马帝国前㊣期莱茵边境行省的设立和治理经历了与原住民社会的妥协和发展演变。至公元2世纪末,莱茵边境行省基本完全取缔了当地日耳曼氏族部落体系的统治结构rpet再生环保面料,从而实现了了当地政治体制的罗马化转型,这一过程整体上是和平□□□□、渐进的,但罗马法的推广和赋税征收等治理活动主要局限㊣在城镇区域,而无法深入到原住民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乡村区域,这既反映了罗马行省体制的局限性,又体现了罗马帝国统治的开明性和罗马化现象的包容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